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规定,政府采购产品属于强制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节能认证产品或环境标志认证产品的,必须在国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公布的最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列范围采购。近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于2012年11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1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2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3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4号)等文件规定,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型式试验和节能产品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才能申报国家节能惠民工程补贴;本次推广的节能产品包括单级单吸清水离心泵、单级双吸清水离心泵、多级清水离心泵,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油浸式、干式变压器,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产品;
甘肃方圆信用评价有限公司是国家批准专门从事标准咨询培训、认证认可咨询培训的专业机构;为了更好地配合生产企业搞好这项工作,我们专门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从事变压器,清水离心泵、通风机和空压机型式试验、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节能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能效标识备案的代理申办和培训辅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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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
生产者进行能效标识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境内生产者 | 1、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2、能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3、能源效率标识样本;4、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5、能源效率检测报告;6、品牌使用授权书(必要时);7、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表(企业自行检测);8、能效标识备案OEM声明(必要时) |
境外生产者 | 1、境外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2、能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3、进口商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4、能源效率标识样本,5、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6、能源效率检测报告,7、进口商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8、进口商企业信息表。9、品牌使用授权书(必要时),10、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表(企业自行检测)。11、能效标识备案OEM声明(必要时) |
注:1)同一生产者或进口商初次备案通过后,再次备案可不必重复提交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2)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以及每年3月15日均应向能效标识管理中心提交能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
3)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时,应提供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4.3.2 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生产者的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应真实有效。
4.3.3 能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
4.3.3.1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信息保持一致;
4.3.3.2 生产者简称应与能效标识上的生产者名称保持一致;
4.3.3.3 生产厂家应包括所有为生产者生产相关产品的企业;
4.3.3.4 该表未加盖生产者公章无效。
4.3.4 能源效率标识样本
4.3.4.1 能效标识可参照各类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相关要求进行标注;
4.3.4.2 能效标识的样式和规格详见各类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要求;
4.3.4.3 备案时每个规格型号都要提供一个标识样本。
4.3.5 能源标识备案表
4.3.5.1 备案表中的信息应与能效标识标注信息一致;
4.3.5.2 该表未加盖备案方公章无效。
4.3.6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4.3.6.1 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应按照各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的要
求,先申请能效标识实验室备案。
4.3.6.2 检测报告注意事项
4.3.6.2.1 制造单位即产品的生产厂家;
4.3.6.2.2 检测报告中所附的铭牌、照片应清晰可辩;
4.3.6.2.3 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的额定值应是产品铭牌或用户说明书中的明示值;
4.3.6.2.4 报告中实测值应比标准规定值多保留一位小数,然后,按GB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进行数值的修约;
4.3.6.2.5 报告无“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4.3.6.2.6 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4.3.6.2.7 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4.3.6.2.8 报告涂改无效。
4.3.7 品牌使用授权书
4.3.7.1 授权书中应明确被授权人应承担的法律及质量责任;
4.3.7.2 授权书无品牌授权方盖章无效。
4.4 标识型号扩展备案
企业出于生产、销售目的,在已通过备案的产品基础上扩展新机型,并满足以下条件,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做标识型号扩展备案申请。
a) 与基础型号同属一个系列;
b) 整机结构与基础型号基本相同;
c) 产品的能效性能与通过备案的产品一致。
注:申请型号扩展,可不必提供扩展型号的能效检测报告,但应提供扩展型号的能效标识样本以及标识型号扩展备案申请书。
4.5 标识信息变更备案
已通过标识备案的产品,由于生产、设计、成本等方面的原因,不变更型号,调整能效标识上的相关信息,可做标识信息变更备案申请。
注:标识备案信息变更时,需提供变更型号的能效检测报告、能效标识样本以及标识信息变更备案申请书。
5、备案时效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案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向能效标识管理中心提交书面备案材料,并同时在网上提交备案材料,标识备案申请日期为能效标识管理中心收到文本备案材料日期;
5.3 对于能效标识管理中心在核验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应在10日内予以反馈和整改;
5.4 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案工作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将区别于按规定时间完成备案工作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对其备案信息予以分别公示。
6. 密码丢失找回
企业无法通过注册邮箱找回密码时,须向能效标识管理中心备案部寄送文本证明材料。
6.1 文本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能效标识网密码丢失找回委托书、营业执照变更证明(必要时),所有证明材料均须加盖企业红色公章。
6.2. 在文本证明材料收到3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新密码将会通过电子邮件方式
告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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